中華民國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、中華民國驗光生公會全國聯合會
聯合聲明:驗光請務必至合格「驗光所」或醫療機構
攸關全民視力健康的《驗光人員法》第56條規定之十年緩衝期(俗稱落日條款),於今日(1月6日)正式屆滿。中華民國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中華民國驗光生公會全國聯合會(以下簡稱兩全聯會)共同宣布:即日起,台灣驗光產業全面進入國家證照與醫事管理時代。
所有驗光業務,依法必須由持有證照的驗光人員,在合法的「驗光所」或「眼科醫療機構」內執行,違者將依法裁罰。
告別經驗法則,擁抱醫事專業
兩全聯會指出,過去十年的緩衝期是為了讓原有從業人員轉型並考取國家證照。隨著今日期限屆滿,象徵著台灣配鏡驗光服務正式告別「師徒制」與單純的商業行為,全面升級為受衛福部監管的「醫事專業服務」。
「眼鏡不只是商品,更是矯正視力的輔具。」
兩全聯會強調,專業的驗光過程包含視力檢查、雙眼視覺機能評估以及眼前部初步篩檢。由合格驗光師(生)把關,能協助民眾及早發現視力問題並轉介醫療,是守護國人視力健康的第一道防線。
民眾驗光指南:認明「驗光所」三字
為確保民眾權益,兩全聯會呼籲消費者,即日起在進行驗光檢查或配鏡時,請務必確認以下兩點:
- 驗光場所合法: 請確認該場域是否懸掛衛生局核發之**「驗光所開業執照」**,或屬於合法的醫療機構(如眼科診所、醫院)。
- 人員合法: 執行驗光的人員,必須佩戴**「驗光師」或「驗光生」**之執業執照。
違規執業零容忍,最高罰 15 萬
依據《驗光人員法》規定,自今日起:
未取得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,最高可處新臺幣 15 萬元罰鍰。
未申請核准設置驗光所而執行業務者,亦將面臨重罰。
兩全聯會表示,將持續配合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,落實法規宣導與稽查,杜絕密醫行為。公會也呼籲尚未轉型的眼鏡業者應依法執業,切勿以身試法,共同維護視光產業的專業形象與民眾健康。
1 月 6 日是台灣驗光發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。 兩全聯會將攜手合作,持續提升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,為台灣民眾提供更精準、更安全的視力照護服務。